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为成员国之间多边自动 動交 换 财 务 帐 户 资 料 搭建了框架。该框架被称为《共同汇报标准》(“CRS”)。几乎所有拥有重要金融界的国家都加入了《共同汇 报标准》,但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并非成员之一。【因此,一些评论员认为,美国机构成为未申报存款的庇护所的情况有可能增长 – 这点将会在稍后的札记进行讨论。】
如果您,或者一家由您控制的被动控股公司,在国外拥有一个银行账户或代管投资账户,那么您的本国税务机关将会收到年报,(一般情况下)年报会列出账户结余、已获收益和从那些账户支取款项细节 ,而这正是《共同汇报标准》的建立目的。共同汇报在今年某些国家/地区开始实施,并且在2018年延伸至更多的国家/地区。
在《共同汇报标准》的机制下,金融机构会向所属的税务机关报告关于金融账户的信息,这些信息是有关他们为非当地居民但同时是《共同汇报标准》成员国的居民所维持的金融账户。反过来,这些税务机构会向其他成员国的税务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如果账户持有人是另一个金融机构,那么大部分情况下,银行不必报告该账户。因此,一些实体可能更愿意被视为金融机构,而不是被视为被动、非金融类的实体,因为这样他们能更好地管理他们的报告。
《共同汇报标准》向无意用来逃税的实体提供许多报告豁免,其中包括部分养老基金、由受托人代表信托报告的信托、以及某些集体投资计划等。
然而,信托的独特性质及其在离岸税收和遗产规划中所扮演的角色,在制定更适合公司和个人的定义和规则时带来了挑战。《共同汇报标准》制度为了建立报告责任,将信托视为法人实体。因此,信托财产可能会归属于每一位信託成立人(即使是不可撤销信托)、每一位固定受益人、收到当前分配的自由受益人、保护者和其他被视为操控着信托的人。
到2017年底,大部分金融账户持有者将需要完成个人认证表格,以符合《共同汇报标准》的报告要求。在我们看来,虽然这些表格没有《外国 账户 税务合规法案》(FATCA)的W8-BEN-E表格那么复杂,但依然让大部分客户感到困惑和难以处理。然而,要合理地理解《共同汇报标准》制度及其衍生的报告责任,毫无疑问是极具挑战性的。
许多私营银行和托管银行正在为他们的账户持有人准备《共同汇报标准》的个人认证表格,以整合《共同汇报标准》和《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各自要求提供的信息。与当前的W8-BEN-E表格相比,《共同汇报标准》的个人认证表格能稍微让人松一口气。
私有股份公司通常在国外行政辖区注册。这些公司如果仅仅持有由金融机构代表一个家庭或个人管理的金融资产,将会带出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这些实体在《共同汇报标准》下可能被归类为财务机构(根据“被管理测试”)。这样归类的实际结果是公司本身可能需要向当地政府提交关于其“控权人事”的报告,这对于他们的持有人来说是意想不到的。我们会在下一份札记探讨更多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