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基于香港的自愿退休金计划可以成为您遗产规划的一部分吗?
由于香港灵活的自愿退休金计划的独特特质以及香港的双重征税协定,居留香港的雇员如果打算在香港以外地区退休, 而他们的雇主建立了基于香港的职业退休计划,他们便可能获得颇大的税务优惠。
香港《职业退休计划条例》(ORSO)下的退休金计划
- 该退休金计划是受香港强积金(MPF)监管的一项灵活的退休金计划。《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的退休金计划一般用于自愿供款。
- 建立退休金计划需要由雇主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提交申请,并任命一位受托人和投资经理。这项计划需由香港当局规管,并通常要有注册,同时受到《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的政府间协定以及《共同汇报标准》指导准则的承认。
对于打算在英国等国家退休,或者打算成为相关国家居民的个人,《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的退休金计划提供以下好处。
- 在一些计划下,雇主不是香港居民,但其雇员受香港法规监管;或者,您不是香港居民,但属于有权参与该等计划的雇员级别(受托人位于香港即可)。然而,必须要有一个合法的雇佣安排协议,而且该计划应该与香港有着密切关系。
- 您的投资组合可以由任何一间托管银行的一个独立账户持有(不像许多向外籍人士提供的离岸解决方案)。您的投资组合不一定需要在香港持有。
- 您可选择投资经理。
- 如果您的退休基金申请了“豁免” ,那么可以投资的资产类别实际上有很少的限制,(虽然应避免原籍国房地产)。一个多元化的可买卖证券的投资组合是被允许的。
- 退休金计划是可转携的,可以将其转移到其他的受托人或资产投资经理名下。
- 退休金计划的供款是自愿性的。在这种情况下,供款通常是无需扣税的。然而,当分发这些资本和相关收入时,通常不会征收香港税收。
- 您可自由控制在何时缴纳供款或者供款数量 ,没有设置年度或合计的最低或最高限额 。您拥有高度灵活性,决定什么时候拿取收益(尽管退休金从原地管辖权转移到计划当中时很可能须应用原籍国规则)。
- 退休金计划是正当的信托,因此,如果已经制定了最基本的规划,退休基金不归纳会员遗产内 , 不用征收遗产税 。例如,有关英国遗产税对供款时 、每十年以及在逝世时征收的税项 , 退休金计划不受影响,(前提是您提供离岸资产供款时必须不是居住在英国),而且债权人无法从计划追讨欠款。
- 当退休基金向居于英国、瑞士或泰国等国家人士支付利益时,根据适用的双重征税协定,该部分金额通常不会被征收相关国家的所得税。
- 在本地《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和《共同汇报标准》指导准则下,已登记的《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的退休金计划被分类为 “无需报告的金融机构”。 您应该跟您的税务顾问商讨 , 这对于您报告账户时有怎样的影响。
需要考虑的问题包括:
- 这是一个合法的退休计划;因此,要参与的话,您需要与“赞助”雇主签署就业协议。虽然这些退休金计划也适用于有自己咨询公司的自雇人士;
- 虽然 这样的退休金计划可以成为一个综合家庭遗产规划的一部分,但它未必能满足所有需求,因为它的本质是针对个人的退休金计划;
- 自愿供款不会产生任何即时的税务利益(但亦因此而没有供款上下限);
- 使用一个《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的退休金计划来持有您的投资账户会招致适度的初始建立成本。年度增加的成本为信托费。如果计划是注册的,则需要提交年度审计。
ChapmanCraig Ltd 是一所获得香港证监发牌的公司,可以提供证券咨询服务,以及资产管理服务;
- Craig Chapman和Doug Fletcher分别领有香港证监会牌照;
- Doug是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律师协会成员,持有纽约大学税务法学硕士学位、信托与产业执业者(TEP)证书,以及
- 我们为一些客户提供《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的退休基金资产投资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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